契約之成立
§01.01 契約主體
本會員服務條款(以下簡稱「本條款」)由您(以下簡稱「客戶」)與浩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86489583,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之間就 Nexra 服務(以下簡稱「本服務」)所簽訂。
§01.02 契約之成立
本服務原則上係為企業客戶之營業使用而提供,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。惟本公司仍提供您 7 日之合理審閱期間,您於註冊帳號、訂購方案或實際使用本服務時,即視為已充分審閱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。
服務內容
§02.01 服務範圍
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,實際內容以本網站方案頁面或雙方簽署之服務訂單為準:
- LLM API:大型語言模型之 API 接取服務。
- RAG:檢索增強生成解決方案。
- AI Agent:自主代理人開發與託管。
- Enterprise Integration:企業既有系統之 AI 整合。
- Dedicated GPU VM:專屬 GPU 算力虛擬主機。
帳號管理
§03.01 帳號保管責任
客戶應妥善保管帳號與密碼,並對該帳號項下之一切行為負責。客戶若發現帳號遭未經授權之使用,應立即通知本公司。
§03.02 帳號不可轉讓
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,客戶不得將帳號或本服務之使用權出借、轉讓或分享予第三方。
使用者義務與禁止行為
§04.01 禁止行為
客戶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下列行為:
- 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或客戶所在地之法令。
-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、隱私權、名譽權或其他權利。
- 逆向工程、反編譯、反組譯本服務之軟體或 API。
- 將本服務之輸出內容用於訓練競品 AI 模型。
- 超過所訂購方案之使用配額或進行壓力測試而未事前告知本公司。
- 傳送惡意程式、發動阻斷服務攻擊或其他危害本服務系統安全之行為。
本公司義務與服務水準
§05.01 服務可用性 (SLA)
本公司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提供本服務,目標月度可用性為 99.5%,計算方式為:(當月總分鐘數 − 非計畫性中斷分鐘數) ÷ 當月總分鐘數。
下列情形不計入中斷時間:
- 事先以電子郵件通知之計畫性維護。
- 因不可抗力(含天災、戰爭、罷工、第三方雲端服務商故障、政府命令)所致之中斷。
- 因客戶或第三方之行為所致之中斷。
§05.02 服務點數補償
若當月可用性低於 99.5%,客戶得於次月起算 30 日內申請服務點數補償,補償上限為當月服務費之 30%,且以服務點數抵扣次期費用為限,不另行退還現金。
智慧財產權與資料權屬
§06.01 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
本服務之軟體、介面、商標、文件及一切相關智慧財產權,均為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權人所有。客戶僅取得依本條款使用本服務之非專屬、不可轉讓授權。
§06.02 客戶資料權屬
客戶上傳至本服務之資料、檔案、提示詞(以下合稱「客戶輸入」)及由本服務依客戶輸入所產生之輸出內容(以下合稱「客戶輸出」),其權利均歸屬於客戶;本公司僅於提供本服務、進行系統維運、確保服務安全及依法令要求之必要範圍內,取得處理及利用客戶輸入與客戶輸出之授權。
§06.03 不用於模型訓練
非經客戶事前明示同意,本公司不會將客戶輸入或客戶輸出用於訓練本公司或第三方之 AI 模型。
保密義務
§07.01 雙向保密
雙方對於因履行本條款所獲悉他方之營業秘密、技術資訊、客戶資料及其他標示為機密之資訊,負有保密義務,於本條款終止後 3 年內仍持續有效。
服務變更與終止
§08.01 客戶終止權
客戶得隨時於控制台或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終止訂閱;終止後本服務將於當期屆滿時停止提供。
§08.02 本公司終止權
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終止本條款:
- 客戶違反本條款且經本公司通知後 14 日內未改正。
- 客戶有積欠費用之情事。
- 本公司決定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,本公司將提前 30 日通知客戶。
責任限制
§09.01 擔保排除
本公司對本服務之提供,不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,包含但不限於特定目的之適用性、無錯誤性或不中斷性。
§09.02 賠償上限
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,本公司就本條款所生之全部損害賠償責任,以客戶於損害發生前 12 個月內實際支付予本公司之服務費總額為上限。
§09.03 間接損害排除
本公司就間接損害、附隨損害、衍生性損害、所失利益及資料毀損等,不負賠償責任。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不可抗力
§10.01 免責情形
因天災、戰爭、罷工、瘟疫、政府命令、第三方雲端服務中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,致一方不能履行本條款全部或一部時,該方不負違約責任。
準據法與管轄
§11.01 準據法
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§11.02 合意管轄
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,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條款變更
§12.01 修改與通知
本條款修訂時將於本網站公告,並更新「生效日」。涉及客戶權益之重大變更,本公司將於生效日 30 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客戶。